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