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