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统一应急救援标识,并以明示方式告知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停止装置;
(三)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等正常、有效;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层门、轿厢内干净整洁,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建筑垃圾等物品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出现无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及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采取围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告停止使用原因和所需时间;
(七)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电梯零部件和型式试验证明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
(八)装修电梯轿厢的,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层门、轿厢的结构;
(九)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电子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消防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消防电梯标识,确保消防电梯消防控制模式的优先级。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