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投放、丢弃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违反前款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