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