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管理和保护机制,管护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