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不得在林地和园林绿地内开挖取土、倾倒垃圾、搭建房屋和棚架、损坏绿化设施、毁坏植被。确需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植被。因占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