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不得在林地和园林绿地内开挖取土、倾倒垃圾、搭建房屋和棚架、损坏绿化设施、毁坏植被。

确需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植被。因占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