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采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无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