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管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