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养树木、认养认建绿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所在地绿化委员会指导下和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