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按照职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