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缉私、搜救、导盲等工作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等饲养和配备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