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