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