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