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