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的公众参与机制。定期发放乘客意见表,聘请第三方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整体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和管理的建议和投诉。对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建议人、投诉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相关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