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为八年。运营期限届满前九个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该线路的经营企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