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镇(街道)消防工作机构等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五)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六)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