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消防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状况,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任务和措施要求;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指导、督促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场所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八)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