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车间、仓库、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安排住宿。

沿街门店、出租房、施工工地、集体宿舍等不得设置影响妨害灭火救援、人员逃生的防盗网(窗)、广告牌等设施。确需设置防盗网(窗)的,应当从内部可以开启,满足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需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