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建筑高度八十米以上住宅建筑、一百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高层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依法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改造或者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告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督促其落实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