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公示、公告的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除已有规定的以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