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七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并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向平台归集、更新相关信息资料,并每半年公告一次平台使用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共享脱敏后的业主名册等信息。相关主体应当对知悉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出售、泄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