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并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向平台归集、更新相关信息资料,并每半年公告一次平台使用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共享脱敏后的业主名册等信息。

相关主体应当对知悉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出售、泄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