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区、江北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燃气等监督检查;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监督检查;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治安管理、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消防、监控安防、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协助开展房屋租赁、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六)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

(七)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超标排放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等监督检查;

(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