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二)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车位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损毁树木、绿地;

(六)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或者随意排放污水、弃置杂物、露天焚烧杂物;

(七)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八)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