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三)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五)擅自占用通风采光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以及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电梯或者户内;
(七)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在住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架空层、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