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九条有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