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议事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纸质投票等方式实名投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业主大会应当优先采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投票表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