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