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