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查与投诉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投诉。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受理的投诉,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90日内处理完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