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批准选型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计价器应当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单位安装、维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和拆卸铅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