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租赁车辆不得张贴运价标签、悬挂顶灯、安装计价器和喷涂门徽。非出租汽车不得擅自悬挂出租汽车顶灯和安装计价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