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