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审批。

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