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根据公园体系规划以及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