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园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公园体系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