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园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体系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