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