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按照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施工,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