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城市新建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新建区域内的建筑与小区、工业园区与企业厂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再生水利用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实施,并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
城市已建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雨水污水混接为重点,结合城镇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古城保护、环境提升改造等建设工程以及历史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殷墟遗址保护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泄水途径以地表通道为主,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