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九条有效黑河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通讯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植树、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五)擅自从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六)危及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