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四)放养畜禽;(五)修建墓地;(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