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黑河引水系统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植被、护岸林,毒鱼、炸鱼、电鱼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储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倾倒、排放含有汞、镉、铬、砷、铅、镍、苯并芘、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剧毒废液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清洗装储油类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六)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制革、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