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八条已修改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