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