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未完成生态修复的,由旗区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修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修复能力的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