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未达到方案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