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未达到方案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Regulatory Decis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