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联控联治的区域一体化综合执法体系,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