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二十条已修改严格限制在草原上新建露天矿山。确需在草原上新建露天矿山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综合论证露天矿山开发必要性,并依据论证结果向登记机关出具意见。现有井工煤矿变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占用草原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