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设自备水源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自备水源设施,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